為進一步深化園內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幼兒園紀律制度,加強對教職工管理,完善有關規(guī)章制度,保證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提高辦學質量。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我園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章 請假手續(xù)第一條 請假手續(xù)和批準權限。
教職工凡是需要請假者,原則上必須事先按規(guī)定程序提出申請,明確請假類別。1天以上(包括1天)3天以內向副園長請假, 3天以上(包括3天)向園長請假,經以上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工作移接手續(xù)離校。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xù)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在第一時間內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第二章 病 假第二條 醫(yī)療單位的有效證明。
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須出具醫(yī)院的醫(yī)療證明等有效證明。
第三條 病假工資1、凡出現(xiàn)病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2、一次病假累計五天以內(含五天),每天扣除30元。
3、病假5天以上半月以內,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3、病假半月以上1個月以內,按全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4、連續(xù)病假超過1個月,按教育局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獎金等。
第四條 病愈復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時間計算。
復工后不滿1個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yǎng)外,其復工前后的病休時間連續(xù)計算。患傳染病、精神類疾病者復工時須持相關醫(yī)院治愈證明。
第三章 事 假第五條 教職工因事請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計不超過15天。
第六條 事假工資及課務1、凡出現(xiàn)事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3、事假累計三天以內(含3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50元。
4、事假累計十五天以內(含十五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100元。
5、事假累計超過規(guī)定天數(shù),按教育局有關規(guī)定處理(或園務會議定奪)。
第四章 產 假[pre]第七條 女職工產假時間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進行:順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三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產假42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產假90天;男職工的配偶晚育陪產假:順產5天 ,難產10天。[/pre]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按在職發(fā)給工資,不發(fā)考核工資。
第五章 哺乳假第九條 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嬰兒在哺乳期內,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時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哺乳時間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因特殊原因,女職工可請哺乳假,但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出示相應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經批準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職工,休假期間工資按照教育局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
第六章 婚 假第十一條 婚假假期為7天,遇寒暑假、雙休日假期不順延;榧倨陂g,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fā)給。
第七章 喪 假第十二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教職工雙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給予喪假1天。
第十三條 喪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fā)給,路途費自理。
第八章 附 則第十四條 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xù)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2、若在尚未批準前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