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婦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制定和頒發(f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內提到: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懷孕達7個月或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期間內應該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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