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要求的手段等等,從而導致心態(tài)失衡,對孩子實施高壓政策,打罵和斥責成為家常便飯,長期下去,就容易造成孩子心理扭曲,沖突升級,由雙方的力量對比來決定孩子是否能堅持下去練琴,孩子一方弱,則高壓政策下孩子在扭曲的情況下繼續(xù)練琴,家長一方弱,則高壓政策導致的結果就是終止練琴,矛盾和沖突消失,孩子解脫,家長失落。家長和孩子還常常承受來自老師的壓力,這種情況下家長和孩子的矛盾就更容易激化;
2、家長對學習音樂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將問題簡單化。家長心態(tài)平和,沒有什么功利色彩,并不能完全消除這種矛盾和沖突,還經(jīng)常在練琴問題上出現(xiàn)矛盾和沖突,這里主要原因就是家長對學樂器的特殊性認識不足,把學習樂器與學習其他課程一樣對待。學習一門樂器是和學一門功課完全不同的,如小提琴,它的復雜程度對孩子才能的要求遠遠超過了一門普通學校里的一門學科,不是所有的孩子都具有音樂上的才能,而家長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將孩子學琴進度慢,學琴不好的責任歸結為孩子不用心,不刻苦。一般的學校課程孩子用心和刻苦就能達到,刻苦程度是有較大作用的。但學習樂器中,刻苦程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些孩子能在很短時間里把一個曲子練好,把動作做到位,但有些孩子需要花很長的時間,甚至有些技術難度大的曲子,一輩子也學不會。有時候是孩子身體機能發(fā)育還沒有達到能夠完成動作和曲子的要求。家長常?粗鴦e人的孩子進度快,心態(tài)上容易出現(xiàn)失衡,把目標取向也拋到九霄云外去了,忽視了學習樂器的特殊性和孩子機能發(fā)育的滯后性,認為就是孩子不用心,不努力,于是,告訴孩子,只要你更努力、更專心你就能學好,但孩子并不能朝著家長希望的那樣發(fā)展。家長在毫無辦法的情況下,聽從過來人的“經(jīng)驗”——孩子就是要高壓、不打不成材等等。高壓政策再次出現(xiàn),結果是可想而知的。我們的孩子是多么無辜和不幸呀!
3、家長輔導方法不能與孩子練琴需求相協(xié)調造成的矛盾和沖突。心態(tài)平和、對學習樂器的特殊性也認識充分,還是不能完全解決矛盾和沖突,還有輔導方法需要解決。家長的輔導方法要滿足孩子自身需求的客觀要求,而不是孩子自身需求來滿足家長的要求。家長不停地糾錯、不斷地暫停、沒完沒了地提醒等等,這樣,把孩子練琴自身需求消磨怠盡。這樣的輔導方法,孩子怎么能喜歡練琴呢?家長在這種狀態(tài)下又怎么能保持耐心呢?失去了耐心,家長就已經(jīng)失去了輔導孩子的基本條件,孩子的學琴陷入困境就是時間問題了。
4、老師教學方法與家長目標取向不一致,使學琴過程變得更艱難。作為家長都希望有一個好老師,希望老師嚴格要求,所謂“嚴師出高徒”。其實,在生活中,嚴師未必出高徒,高徒未必要嚴師。這里就存在一個偏差。老師的教學方法和教學目標與家長的目標取向不同。有些老師眼里只有樂器而沒有孩子,把孩子作為樂器的一部分,對于眾多對樂器一無所知的家長來說,老師的話也有“圣旨”一樣的功效。將樂器技術要求凌駕于孩子成長要求、孩子自身需求之上。不到5歲的孩子每天練幾千遍同一個技術動作,即便家長忍心、孩子堅持,這樣的訓練也將把孩子對音樂的美感和音樂的興趣給練沒了,孩子最可貴的靈性給練沒了。孩子自身需求在這種“嚴”中,是得不到滿足的,就不可避免出現(xiàn)決策者和實施者的矛盾和沖突。所以,老師的教學方法如果脫離了孩子自身需求,那就不是好方法,這樣的老師就不是好的老師,所謂因材施教就成為一句空話。這類“嚴格”就成為“假冒偽劣”老師糊弄家長和孩子的托詞。對于選擇老師,家長就要格外慎重,在眾多情況下,孩子沒有選擇權,更多的是家長的責任。但是,十全十美的老師是不存在的。我所說的老師的原因占百分之五是指基本合格的老師,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