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主體:包括國家、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的幼兒園。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
二、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ㄒ唬 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侮辱教師,是指公然貶低教師的人格,破壞教師的名譽。所謂"公然",就是在眾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眾多的人知道的情況下進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關鍵是侮辱被害人的內(nèi)容已被眾多的人知道,從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為侮辱,即對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為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如強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損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譽的舉動。二是言詞侮辱,即以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而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三是圖文侮辱,即以漫畫、大、小字報等圖文形式對被害人進行侮辱。毆打教師,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師,或故意非法傷害教師人身健康。在一般情況下,侮辱教師的行為可能會單獨實施,而毆打教師的行為往往同侮辱教師的行為同時并存。侮辱、毆打教師是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實施上述行為的公民個人。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 :對侮辱、毆打教師的,應根據(jù)不同情況,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1)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人員侮辱、毆打教師的,應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理》毆打教師,造成輕微傷害的;公然侮辱教師的,侵犯教師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該條例的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 對于侮辱、毆打教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責任。其中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教師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并應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
。4) 對于侮辱、毆打教師,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打擊報復教師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申訴、控告、檢舉是教師的一項公民權利。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打擊包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幼兒園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職權的人員,故意濫用自己的職權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實施報復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權益蒙受損害的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幼兒園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對打擊報復教師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jù)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教師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報復陷害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
行為分析:拖欠教師工資,是指未按時、足額的支付教師的工資性報酬,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各種政府補貼等。有兩種情況,一是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拖欠教師工資;二是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因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jīng)費,拖欠教師工資。拖欠教師工資,是違反《教師法》、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的生計,還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wěn)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
法律責任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經(jīng)費的有關責任人員。
執(zhí)法機關及處理:
。1) 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拖欠教師工資的,無論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當?shù)卣锨返,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p>
。2) 對于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jīng)費,拖欠教師工資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jīng)費,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ㄋ模 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違反《教師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務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是指教師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損失的后果,而追求這種后果的發(fā)生。這里所說的保育教育任務,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約定崗位職責所明確的教師應當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務。
2.體罰幼兒,經(jīng)教育不改的。體罰幼兒,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想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兒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教師偶爾有輕微體罰幼兒沒有后果且經(jīng)教育改正的,不視為構成此項違法行為。